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翁明金
被 告 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8年5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
嗣擔
任被告駐點管理之台中市西屯區西屯國小保全人員,於 108
年8月30 日遭被告公司無預警資遣。是原告並
非自願離職,
係遭被告不法解僱。查原告之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 2
萬元,計原告工作
期間為4個月,可得請求預告工資6,667元
、
資遣費3,334元,以上合計1萬0001元。被告
迄今尚未給付
,屢經原告催告,均不獲置理。
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
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訴請被告如數給付
上開
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0001 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
抗辯:原告自108年5月1 日起經被告派駐台中市西屯
國小擔任保全人員,然於108年7月間因業務範圍代收西屯國
小人員貨件後(被證1 ),未將該貨件交付收件人,經收件
人尋無貨件後詢問原告,
惟原告回覆及處理態度不佳,致西
屯國小對於原告之信賴基礎尚失,經西屯國小要求更換人員
,被告
乃於108年8月30日召回原告。被告考量原告住處之距
離,乃告知原告先至被告另處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之大樓駐點,並請其於108年9月2 日報到,並可先去查看。
惟原告認新駐點須輪夜班,與原西屯國小之駐點僅為日班不
同,並未至新駐點報到,履經被告聯絡,均遭原告拒絕。嗣
原告於108年9月11日始回至被告公司領取資薪(算至108年8
月30日)並領回保全結業證書、保全護照、印章(被證7 )
,從此即未回至被告公司。是原告係自行離職,被告並未資
遣原告,則其為
本件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請求,自無理由等
語為辯。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實體法上之規範可區分為二大類,其一為基本規範或
請
求權規範,另一則為對立規範。凡能於當事人間發生一定
之權利者,即為基本規範,亦即權利發生規範(或權利根
據規範);而對立規範則包括①權利障礙規範(或稱權利
妨害規範)(即指權利成立之初妨礙其權利之效果之規定
,如
民法第71條、第72條、第87條等)。②權利消滅規範
(即指實體法上使已發生權利歸於消滅之相關規定,如民
法第309條、第310條、第334 條清償、
免除等)。③權利
排除規範(或稱權利受制規範)(即指實體法上對於權利
人之權利行使,得由
相對人主張一時阻卻或永久阻卻權利
行使之規定,如民法第264條、第144條等)。所謂基本規
範可理解為實體法上之
請求權基礎(如民法第767條、第1
84條等),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
法律要件
之該當事實為舉證。而於基本規範獲證明後,則主張對立
規範存在之人,即負有舉證之責任。此即
舉證責任之基本
原則,學說稱之為特別要件分類說(或規範說),此亦為
實務上之通說(最高法院44年
台上字第75號民事判例、69
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之規定,亦應本諸上開說明以為解釋。準此而論,本件原
告係主張因遭被告公司資遣而為上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
請求,則對於非自願離職(於本件即為資遣)之事實,即
負有舉證之責任,核先敘明。
(二)
經查,原告對於伊原係派駐台中市西屯國小擔任保全人員
,因西屯國小要求更換保全人員,乃於108年8月30日離開
西屯國小,並未至被告公司安排之新駐點任職乙情,已據
原告所不爭執。
是以,被告公司並未終止
兩造間之勞動契
約,而係原告拒絕至被告公司安排之新駐點工作已明。原
告於審理中亦認為被告並未遭資遣,是原告係自行離職乙
情,可
堪認定。
(三)是以,原告之離職既非出於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
13條但書事由而終止,則原告即無請求資遣費之餘地(勞
動基準法第17條參照),是原告此部分資遣費之主張,於
法
即有未合,亦無理由。另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為本
件預告工資之請求,亦法亦屬不合。則原告主張被告遭被
告不法解雇,進而為本件資遣費、預告工資之請求,即無
理由,均應
予以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