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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小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鄭凱君 被   告 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