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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曾裕仁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蓁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4萬3511元,應徵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