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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本件原告 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2分之1即1,10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10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