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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司勞調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司勞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淑敏、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羅淑敏與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6,175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 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 知已於108年9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