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司勞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淑敏、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羅淑敏與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且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6,175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揆諸上開規定,依
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
知已於108年9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查,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