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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12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建呈 被   告 陳少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1日15時1 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臺中市○區○村路○段○○○號前 ,因起步未注意其他車安全,致撞及原告所有並由其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又系爭車輛經送估價後,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 幣(下同)56,460元(零件費用29,950元、工資26,510元) ,車身貼紙(含後保桿護蓋)11,700元,及修車期間9 天之 營業損失,每日1,777元,9天為15,933元,以上共計84,093 元。侵權行為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4,0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不需更換全新之車門,被告找一般之修 配廠估價,修復費用僅需10,000元,且零件部分需要扣除折 舊。六信汽車有限公司專業貼膜的廠商,估價太貴了,被 告另外找廠商估價,僅需3,800 元,且護蓋拆下可以重新利 用,若要全新的,去淘寶網購買僅需300 元。且系爭車輛之 後保桿裂開未必是被告所撞擊的,有可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 步分析研判表、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服務廠估價單、 六信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臺中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證明書、行照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調取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有函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酒精測定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在卷可稽,自信為 真實。 (二)按汽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當日警詢中自 承「我由美村路一段272 號前起步切至美村路外側車道往向 上路方向,於事故地點和直行過來之汽車碰撞」等語,且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認定被告起步未注意其他車安 全,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見本院卷第 31頁),足見被告駕車於肇事地點時,因起步未注意其他車 安全,其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損害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民法第196 條所謂因毀損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 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庭會議決議闡釋 甚明。本件因被告於前揭時地起步未注意其他車安全之疏忽 以致肇事,使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毀損,被告自應依上述規 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 更換被損之舊零件,揆諸前揭說明,即非屬必要費用而應扣 除零件折舊部分。經查,系爭車輛於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服務廠支出之修復費用共56,460元,其中零件費用29,9 50元、工資26,510元,及於六信汽車公司支出後保險桿保護 蓋及車身貼膜費用共11,700元,有前揭估價單為證。雖被告 辯稱系爭車輛不需更換全新之車門,被告找一般之修配廠估 價,修復費用僅需10,000元,後保桿護蓋拆下可以重新利用 ,若要全新的,去淘寶網購買僅需300元,且系爭車輛之後 保桿裂開未必是被告所撞擊的,有可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云 云。惟審之系爭車輛之現場受損照片,系爭車輛之右側車身 至後保險桿均有受損,損害部分具有連貫性,後保桿裂開應 為本件車禍所受損害,足徵系爭車輛由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太平服務廠估價修復之項目,均尚屬必要,則在修復必要 之範圍內,被告自無權限制原告以何種方式修復車輛,且原 告本得自行先將系爭車輛交付修理,再請求被告賠償修理系 爭車輛之必要費用。本院復函詢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該 公司函覆:因車輛右前門及右後門除了外表有損傷外,其內 裡處亦有摺痕,加上顧客十分堅持要求修復後內外板件完整 性需和原車一致,因此以更換「右前車門半總成」及「右後 車門半總成」方式實施估價,尚屬合理等語(見本院卷第69 頁),是以被告主張不須更換車門半總成乙節,亦無可採。 (四)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之規定,營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 年,及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 ,再參照卷附之系爭車輛行車執 照影本,原發照日期為105年2月2日,直至107 年2月11日本 件事故發生日止,實際使用日數約為2 年又10日,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 項所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 月者,以月計」。因此,系爭車輛應以使用2年1個 月期間計算折舊。又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系爭車輛之車身貼 紙(後葉子板車牌號碼、右前門、右後門)零件費用 3,300 元、車身貼紙更換工資應為500 元並不爭執,此有被告所提 出之玖昊貿易有限公司估價單附卷可稽,再加計後保桿護蓋 1,500元、後保桿貼紙1,500元等零件費用,後保桿護蓋拆裝 800元、後保桿貼紙更換600元等工資費用,原告修復系爭車 輛共支出零件費用36,250元(29,950+3,300+1,500+1,50 0=36,250)、工資費用28,410元(26,510+500+800+600 =28,410)。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11,031元(計算式詳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工資28,410元部分不生 折舊問題,是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為39,441元(計算式 :11,031+28,410=39,441)。 (五)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約需進廠維修9 日,計程車每日營業收 入1,777元,9日合計15,933元等語。經查,系爭車輛既屬計 程車小客車,原告於修繕期間確即因此無從供營業使用,而 系爭車輛營業每日所得約1,777 元,有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 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1 紙附卷可稽,且中部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系爭車輛之維修工作天為6.98日( 見本院卷第51頁,四捨五入後應為7日),故原告主張受有7 日營業損失共12,439元(計算式:1,777×7=12,439),核 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 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 10月30日起,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訴請被 告給付51,880元(計算式:39,441+12,439=51,880),及 自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617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6,250×0.438=15,87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250-15,878=20,372 第2年折舊值 20,372×0.438=8,9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372-8,923=11,449 第3年折舊值 11,449×0.438×(1/12)=41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449-418=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