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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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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寶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呂婕榆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被告如為公司法人,則請記載公司名稱與其營業處所、及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或公司之登記 事項卡等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而僅記載「中國 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致本院無從以為送達文書。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起訴狀既未記載 被告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即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法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應提出戶籍謄本供核),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