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寶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呂婕榆
被 告 豐巧潔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豐巧潔之
住所地係在臺
南市○○區○○路○○號,有中國信託銀行函檢送之該帳號申
設人基本資料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