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茗莉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誠力藥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50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