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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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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61號被告陳武林所 涉背信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涉有背信 犯罪嫌疑,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 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