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61號被告陳武林所
涉背信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涉有背信
犯罪嫌疑,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
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