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第二項分別關於「 被告陳武林」、「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陳信宏」、「訴外人陳信宏(即本 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