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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22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261號 原   告 三豪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美娘 被   告 陳騰元即陳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1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