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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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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2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637號 原   告 陳皓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東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原告起訴,雖因係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轉本院管轄而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 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 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 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參照),是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部 分,係以刑事程序中所認定之損害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 為限。而查,本件原告請求關於財損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並非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損害(蓋因刑法不罰過失毀損部分) ,亦即非屬刑事程序所認定之損害,此部分自非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之範圍,即無免徵裁判費之問題,而應補納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 辦理: 一、請具體確認請求被告給付項目之明細。蓋因原告起訴係泛稱   財損30,000元,惟就各項損失之具體請求明細為何(如零件   費用、修復工資等),並未經特定,有礙訴訟之進行。 二、補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提出各項請求之證明文件或舉出證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