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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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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哈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閔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 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