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870號
原 告 上彪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裕達
被 告 億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億
訴訟代理人 江佳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