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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2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870號 原   告 上彪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達 被   告 億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億 訴訟代理人 江佳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