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425號
原 告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國精
訴訟代理人 陳秋敏
被 告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訴訟代理人 賴東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因被告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言詞辯論
期日以言詞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
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日委由原告點工施作金正
順醫療大樓建案工程之相關泥作工程,經原告履約完成後,
被告尚欠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其後被告與其定
作人即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5日雖同意於同年
6月30日前先行給付該筆工程款,
惟屆期仍未支付。為此,
爰依
承攬之
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
抗辯:確實還欠這5萬元,但被告幫皇鑫營造做管理,
業主不是皇鑫營造。本件未支付理由是業主沒有付錢給被告
,被告沒有錢付;且原告業已與業主達成協議,業主要直接
付給原告,不付給被告,原告有去跟業主核對過金額;另外
原告員工於施工
期間有業務過失,致
第三人受重傷,被告有
基於道義責任先支付10萬元予重傷人員,原告應該賠償受傷
人員,如果原告跟傷者達成和解,這筆工程款被告也就會支
付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確認
債權書、
工程報價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付款書(本院中小
卷第73頁)為證,被告對有委請原告點工施工,且尚欠工程
款5萬元之事並不爭執(本院中小卷第70頁),並
自承確實
有簽
上揭同意付款書之事,惟仍不同意支付款項,並以前詞
置辯,然不問委託被告施作工程之業主何人或是否有支付工
程款予被告,概屬被告內部問題,自不能以此拒絕依約給付
原告工程款;復原告業已否認有與業主就本件工程款達成協
議之事,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業主有同意承擔被告此
筆給付工程款債務,被告辯稱業主與原告協議要直接付款給
原告乙節,尚難採憑;再原告另案是否涉業務過失責任而應
否賠償訴外人,尚與本件契約
無涉,被告自不能以此拒絕給
付工程款,柀告此部分所辯,均
非可採。本件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
兩造間
承攬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5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
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業經原告提出支付命令即催告
被告給付,被告仍未依約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
求被告就本件債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2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亦
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