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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34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425號 原   告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精 訴訟代理人 陳秋敏 被   告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訴訟代理人 賴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因被告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日委由原告點工施作金正 順醫療大樓建案工程之相關泥作工程,經原告履約完成後, 被告尚欠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其後被告與其定 作人即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5日雖同意於同年 6月30日前先行給付該筆工程款,惟屆期仍未支付。為此, 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確實還欠這5萬元,但被告幫皇鑫營造做管理, 業主不是皇鑫營造。本件未支付理由是業主沒有付錢給被告 ,被告沒有錢付;且原告業已與業主達成協議,業主要直接 付給原告,不付給被告,原告有去跟業主核對過金額;另外 原告員工於施工期間有業務過失,致第三人受重傷,被告有 基於道義責任先支付10萬元予重傷人員,原告應該賠償受傷 人員,如果原告跟傷者達成和解,這筆工程款被告也就會支 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確認債權書、 工程報價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付款書(本院中小 卷第73頁)為證,被告對有委請原告點工施工,且尚欠工程 款5萬元之事並不爭執(本院中小卷第70頁),並自承確實 有簽上揭同意付款書之事,惟仍不同意支付款項,並以前詞 置辯,然不問委託被告施作工程之業主何人或是否有支付工 程款予被告,概屬被告內部問題,自不能以此拒絕依約給付 原告工程款;復原告業已否認有與業主就本件工程款達成協 議之事,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業主有同意承擔被告此 筆給付工程款債務,被告辯稱業主與原告協議要直接付款給 原告乙節,尚難採憑;再原告另案是否涉業務過失責任而應 否賠償訴外人,尚與本件契約無涉,被告自不能以此拒絕給 付工程款,柀告此部分所辯,均非可採。本件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承攬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5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 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業經原告提出支付命令即催告 被告給付,被告仍未依約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 求被告就本件債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2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亦 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