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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45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544號 原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被   告 陳麗芬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