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544號
原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英智
被 告 陳麗芬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