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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47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 原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訴訟代理人 洪啟芳 被   告 沈安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參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