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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02號 原   告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訴訟代理人 王人敏 被   告 蔡嘉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里○○000 號,有其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