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02號
原 告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來學
訴訟代理人 王人敏
被 告 蔡嘉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里○○000 號,有其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