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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蔡嘉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