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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55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594號 原   告 柯吳合妹 訴訟代理人 韓正倫 被   告 紳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䭲 上列當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