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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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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56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46號 原   告 江依柔 訴訟代理人 紀英娟 被   告 常春藤之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煌 訴訟代理人 康瑋庭       張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辦理美國留學之專業英語代辦公司,兩造 於民國105年8月10日簽立顧問聘任合約(下稱系爭顧問合約 ),由被告聘任原告擔任美國留學輔導顧問,負責輔導被告 所派學生之美國大學留學申請事務。被告於105年8月5日寄 發電子郵件請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客戶余秉洋聯繫接洽, 最後余秉洋決定購買被告VIP全包服務專案,被告乃於105年 8月22日請原告輔導余秉洋申請10所美國大學。迄至106年9 月止原告完成指定工作,輔導余秉洋申請附表所示學校及修 改附表所示文章。因此,原告依系爭顧問合約第4.1.2條所 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總額為美金3,076.25元(包含基本費 美金800元、文章修改費美金1,775元、推薦函修改費100元 、前三項金額之15%紅利即美金401.25元),惟被告卻僅願 給付原告美金1,035元(包含基本費美金800元、文章修改費 美金100元、前二項金額之15%紅利即美金135元),並以此 金額逕自付款完畢。基此,被告尚有美金2,041.25元之報酬 餘額未付,以美金/新臺幣匯率31.35換算後,即為新臺幣63 ,993元,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顧問合約第2.2條第4、5款之約定,原告 就學生之學習狀況對被告負有回報義務,惟原告就附表編號 1─9所示學校已逾時回報,故不得再行請求該部分學校之任 何報酬;被告當初向余秉洋收取學費時,並未收取原告額外 輔導之學校學費,事隔兩年後,被告已無法再向余秉洋額外 追收任何學費,因此被告無法給付原告額外輔導學校之報酬 ;退步言之,依系爭顧問合約4.1.2條打星號部分之約定, 倘若某一篇文章係從另一篇文章做微幅修正而來,該兩篇文 章僅能視為同一篇文章,顧問就此亦僅能獲取一次報酬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43─246頁) (一)余秉洋申請之學校為下列23所: 1、UC Berkley 2、UCI 3、UCLA 4、UCSB 5、UCSD 6、UCD 7、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8、RPI 9、Penn State 10、Purdue 11、Texas A&M 12、Minnesota Twin City 13、UIUC 14、Ohio State 15、Georgia Tech 16、Case Western 17、Northwestern 18、UT Austin 19、University of Maryland 20、Northeastern 21、University of Michigan 22、University of Wisconsin 23、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報酬之學校為下列10所: 1、UC(UC系列學校全部視為1所) 2、Minnesota Twin City 3、Ohio State 4、Case Western 5、Northeastern 6、University of Maryland 7、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8、UT Austin 9、RPI(修改文章1篇,費用美金50元) 10、Northwestern(修改文章1篇,費用美金50元) (三)原告本件所欲請求被告支付報酬之學校為下列9所(註: 即附表編號1─9所示學校及各自對應之文章): 1、UIUC(修改文章2篇,費用美金125元) 2、Georgia Tech(修改文章4篇,費用美金200元) 3、Texas A&M(修改文章2篇,費用美金325元) 4、Purdue(修改文章3篇,費用美金175元) 5、Northwestern(修改文章1篇,費用美金50元) 6、Penn Sate(修改文章2篇,費用美金200元) 7、University of Washington(修改文章3篇,費用美金325 元) 8、University of Michigan(修改文章2篇,費用美金150元 ) 9、University of Wisconsin(修改文章2篇,費用美金225 元) (註:RPI不請求) (四)兩造不爭執之費用: 1、基本費美金800元【700元+50元+50元】。 2、余秉洋最後就讀之學校為Case Western,屬Reach School ,因此原告可得之紅利百分比為15%。 (五)原告本件所欲請求之具體範圍: 1、原告所欲請求之文章修改費為上開(三)所列9所學校之 範圍,共計21篇文章,費用合計美金1,775元。 2、原告所欲請求之推薦函修改費,共計2篇推薦函,費用合 計美金100元。 3、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報酬總額為美金3,076.25元。 【(基本費800元+文章修改費1,775元+推薦函修改費100元) ×115%=3,076.25】 4、被告僅欲給付原告美金1,035元(此部分已付款完畢)。 【(基本費800元+文章修改費100元)×115%=1,035】 5、原告本件之請求為報酬餘額美金2,041.25元。 【3,076.25-1,035 =2,041.25】 (六)美金/新臺幣之轉換匯率以31.35計算。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之爭點為(見本院卷第246頁,本判決於不影響要旨之 前提下,調整部分文字敘述):(一)對於原告請求之9所 學校文章修改費及推薦函修改費,被告援用系爭顧問合約第 2.2條第4、5款,以原告逾時回報為由,拒絕給付,有無理 由?(二)對於原告請求之9所學校文章修改費及推薦函修 改費,被告以事後無法再向余秉洋額外追收修改文章之學費 為由,拒絕給付,有無理由?(三)對於原告請求之9所學 校文章修改費及推薦函修改費,被告援用系爭顧問合約4.1. 2條打星號部分,拒絕給付,有無理由?茲分別論斷如下: (一)對於原告請求之9所學校文章修改費及推薦函修改費,被 告援用系爭顧問合約第2.2條第4、5款,以原告逾時回報 為由,拒絕給付,有無理由? 1、系爭顧問合約第4.1.2條明文約定"For counceling the entire college application progress, the employee will receive (1) a base compensation for the stu- dent's college counseling package, and (2) addi- tional compensation for essays ("Additional Ess- ays") not on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UC") Application or Common Application ("Common App") themselves."(中譯:對於輔導整個大學申請流程,顧問 可獲取(1)輔導學生申請大學之基本費;(2)修改文章之額 外報酬,但排除加州大學或共用申請系統學校); "The base compensation for application counseling dep- ends on the number of schools the student applies to, and is calculated at the rates below: 0-0 schools: $700 USD, 9+ schools: $700 USD plus $50 USD per school staring on the 9th school."(中譯: 輔導申請學校之基本費取決於學生申請之學校數目,並以 下列方式計算:3─8所學校:美金700元;9所以上學校: 美金700元,及自第9所學校起每增加1所增加美金50元) ;"The compensation for Additional Essays is cal- culated at the rates below: Simple Editing - edit- ing and commenting on general essay content and structure, grammar, and sentence flow. $25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100 words or less. $5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 words. $10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 words. $125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 words. $15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0 words. Comprehensive Writing - multiple meetings, editing, and commenting on brain- storming, essay content and structure, grammar, and sentence flow. $5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100 words or less. $10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 words. $20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 words. $25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 words. $300 USD for each essay on a distinct topic with 000-0000 words."(中譯:修改文章之額外報酬以下列方式計算: 「簡單修改」,指對於文章普遍內容、結構、文法、語句 流暢度之修改及評論,其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100字以 下之文章,美金25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100─300字 之文章,美金50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301─500字之 文章,美金100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500─800字之 文章,美金125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801─1100字之 文章,美金150元;「完整寫作」,指對於腦力激盪及文 章內容、結構、文法、語句流暢度之多次會談、修改及評 論,其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100字以下之文章,美金50 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100─300字之文章,美金100 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301─500字之文章,美金200 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500─800字之文章,美金250 元;每篇主題不同且字數在801─1100字之文章,美金300 元,見支付命令卷第17─19頁)。 2、由上開條款可知,倘若原告輔導余秉洋申請10所學校,原 告所得請求之報酬除10所大學之基本費美金800元外,在 輔導該10所大學之範圍內,假如原告有進行文章修改之工 作,且該文章修改工作符合上開條款所設定之條件,原告 另得按照上開條款所示之給付標準,額外請求被告給付文 章修改費。簡言之,在相同10所學校之範圍內,原告得同 時請求被告給付基本費及文章修改費。經查,原告主張其 有輔導余秉洋申請附表所示學校,並在此範圍內修改附表 所示文章,業據原告提出該等文章之截圖為證(見本院卷 第91─213頁),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上開條款雖就 文章修改費之部分排除「加州大學」及「共用申請系統學 校」,惟原告所主張之附表所示學校並未包含加州大學, 且衡諸美國之共用申請系統學校每年均處於變動狀態,本 院無從調查105、106年度之共用申請系統學校為何,而被 告亦未爭執附表所示大學是否為共用申請系統學校,應認 附表所示學校符合上開條款對於請求文章修改費所設定之 條件。此外,107年8月前任職於被告並負責與原告聯繫接 洽之助理吳映慧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法官問證人( 提示支付命令卷第37、39頁),報表是否當初原告提出的 報表?)支付命令卷第37頁右側藍色網址部分不清楚,左 側部分是當初計算的金額及提出之報表」等語(見本院卷 第221頁),亦可佐證原告在本件提出之報酬計算式並無 違誤。被告訴訟代理人張哲偉雖辯稱證人吳映慧與被告間 有訴訟案件正在進行,其證詞可信性請本院斟酌云云,惟 其同時自承該訴訟案件與本件無關(見本院卷第248頁) ,因此上開辯詞純屬個人臆測,難認有憑。 3、被告提出之時序表中主張原告於108年2月14日來信要求被 告給付105年輔導學生之報酬,原告於該信件中並有提到 其已於107年間完成登錄報告,但被告查詢不到該份報告 (見本院卷第85頁)。惟證人吳映慧具結證稱:「(法官 問證人:申請完畢之後,原告是否需提出工作報表才能請 款?)他有給我工作報表,我有核對,我的工作進行到這 裡,後面我就離職了,等於原告在我離職前就提出工作報 表,我們沒有核對動作我就離職了」、「(法官問證人: 2018年8月離職,原告是何時提出報表?)是我離職前往 前推半年到一年」、「(法官問證人:原告提出的方式如 何提出,是否在系統做登錄?)是,我們會再以MAIL檢討 是否正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登錄網站情況 為何?)網站蠻常故障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 :MAIL上完全看不到原告提出的報告,在檢查時我看不到 ,也看不到確認的記錄,證人有收到原告提出的報告內容 是什麼?)有1個金額是薪資,我的薪資根據來源是登錄 網站的報告計算,我才給他計算出這個金額,若後來網站 上有找不到報告有可能是網站壞掉,資料不見了。計算金 額如同提示的支付命令卷第37頁」等語(見本院卷第221 ─222頁)。復參以原告於106年5月28日寄發給證人吳映 慧之電子郵件中提到"I tried to login to my profile to finish updating all the work I've done but it seems like the counseling profile is now updated to the 2018 one and I am no longer able to udpdate essays/schools of my former students Irene and Brian"(中譯:我嘗試登錄我的帳號,想把我完成的工作 上傳完畢,但看起來那個輔導帳號已經更新到2018年的版 本,我已無法再更新我前學生Irene及余秉洋的文章/學校 ,見本院卷第255頁)。綜合勾稽上情,可知原告於107年 8月回溯半年至一年之某一時點,確實有透過網路登錄系 統提交輔導余秉洋申請之學校報表,惟被告卻因該網路登 錄系統故障或其他不詳原因,始未能如期收受該原告提交 之學校報表,因此足認原告並無以任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之方法蓄意拖延提交報表之時間。 4、系爭顧問合約第2章章名為RESPONSIBILITIES(中譯:責 任),其所涵蓋之條款即為顧問依約所負之義務,其中第 2.2條第4款明文約定"Constantly keep student, par- ents, and the Company informed on the lesson's progress with 1)a lesson log within 24 hours after each lesson, and 2) a monthly progress report on the 1st of each month."(中譯:以下列兩種方式持續 讓學生、家長及本公司知悉該學生之學習進度:1)課程結 束後24小時內製作課程日誌;2)在每月1號製作學習進度 月報);同條第5款約定"Immediately update the stud- ents' parents and the Company of any misconduct, including delayed progress or bad behavior."(中譯 :倘若學生有任何不當行為,包含延宕進度或不良行為, 立即告知家長及本公司,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由此觀 之,上開合約條款僅係針對學生之「學習狀況」所為之約 定,因此顧問對公司所負之回報義務,應僅限於學生之「 學習狀況」,至於顧問輔導學生申請、欲向公司請求報酬 之學校報表,上開條款並未明文約定任何回報期限。另證 人吳映慧證稱:「(法官問證人:就你所知顧問要請款有 無規定在何時間點內提出報表才能請款?)沒有,但我們 會追蹤」等語(見本院卷第222頁),亦足以佐證上情。 是以,被告援用上開條款,以原告就附表所示9所學校逾 時回報被告為由,拒絕給付該部分學校之文章修改費,即 屬無稽。 5、基此,依系爭合約之條款及誠實信用原則觀之,均難認原 告有何逾時回報學校報表之情事存在。 (二)對於原告請求之9所學校文章修改費及推薦函修改費,被 告以事後無法再向余秉洋額外追收修改文章之學費為由, 拒絕給付,有無理由? 1、依兩造不爭執事項(一)可知,余秉洋最終實際申請之學 校共計23所。再查,余秉洋於108年4月4日寄發原告之電 子郵件中有向原告表明 "one more thing, you should have stop editing my essay at the time if you think it was more than 10."(中譯:還有,妳在認為 學校超過10所的時候就應該停止修改我的文章了,見本院 卷第229頁),可知原告實際上輔導余秉洋申請之學校亦 超過10所。惟如兩造不爭執事項(三)所示,原告在本件 所欲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之學校,僅為附表所示9所學校, 可知原告之請求並未逾越當初兩造約定之範圍。被告雖辯 稱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學校範圍為兩造不爭執事項(二)所 示10所大學,故原告不得再行請求超出該範圍之學校報酬 云云,惟系爭顧問合約並未具體約定原告所得請求給付報 酬之學校為哪10所,而被告訴訟代理人張哲偉於本院審理 時自承:顧問可以跟學生溝通確認是哪10所,系爭顧問合 約並未明文約定哪10所學校等語(見本院卷第247頁)。 由此可見,在原告輔導余秉洋申請之眾多學校中,原告應 得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之10所學校(即附表所示原告有修 改文章之學校)來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且在該10所學校 之範圍內,得同時向被告請求基本費及文章修改費。被告 自行片面選擇對原告較為不利之10所學校(如兩造不爭執 事項(二)所示學校,多數為未修改文章之學校),並進 而辯稱原告無權請求文章修改費云云,與系爭顧問合約之 意旨不符,自不足採。 2、被告訴訟代理人康瑋庭於108年4月4日曾以電子郵件向原 告表明「由於我們只跟家長收取十所校的費用,因此沒辦 法給付全部作文的編修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27頁) ,惟如前所述,原告雖有輔導余秉洋申請超過10所學校, 但原告在本件所欲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之學校範圍僅為附表 所示學校,數量並未超出10所,因此被告訴訟代理人康瑋 庭之上開辯詞應屬誤會。況且,被告得向余秉洋收取之學 費為何,以及得否事後再向余秉洋追收額外學費等節,均 屬被告及余秉洋間之合約問題,與原告及被告間之系爭顧 問合約無涉,亦對原告之報酬請求權不生影響。 3、基此,原告本件對被告請求報酬之學校範圍並未超出當初 兩造約定之10所,而被告與余秉洋間之收費問題亦與本件 無涉。 (三)對於原告請求之9所學校文章修改費及推薦函修改費,被 告援用系爭顧問合約4.1.2條打星號部分,拒絕給付,有 無理由? 1、系爭顧問合約第4.1.2條第星號部分約定 "Whenever app- licable, the Employee needs to inform the students to make modifications to the essays when using the "same" essay to apply to different schools. Essays which contain minor mofifications form one another are paid only once. Essays for the same topic "why do you want to apply to our school" may be paid per essay if they require significant modifica- tions"(中譯:在適用之場合,顧問應告知學生當他使用 同一篇文章申請不同學校時,要做修正。倘若某一篇文章 係從另一篇文章做微幅修正而來,顧問就此僅能獲取一次 報酬。關於「你為何要申請我們學校」主題之文章,倘若 有做顯著修正,得分開計算報酬,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 。 2、由此觀之,系爭顧問合約第4.1.2條打星號部分之約款, 係以「微幅修正/非微幅修正」作為兩篇文章修改得否分 開計算報酬之區分標準,惟所謂「微幅修正/非微幅修正 」實屬相當模糊、不確定之概念,在判斷上有顯著之困難 。參諸系爭顧問合約書上印有被告之公司名稱Ivy Way( 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可知系爭顧問合約之條款係由被 告方所擬定,則依一般契約法則,當合約條款不甚明確時 ,其不利益應歸擬約者即被告負擔。觀諸原告陳報之附表 所示文章21篇及推薦函2篇,其內容均有不同(見本院卷 第91─213頁),應認該等文章及推薦函均有本質上之不 同,自得分開計算報酬。另證人吳映慧雖於106年1月23日 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Extra essays. These are essays that are UNIQUE from the personal statement and from the UC essays. One question that comes up is in determining how unique an essay is from ANY o- thers. If the essay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then your pay is based off of the total word count for that essay. If the essay is 80% similar, with 20% new, then your pay for that essay is based off of the 20%. For example, in a 500 word essay, 400 of the words came from the Common App personal state- ment or from a supplemental from any other school, then you would only get paid for the extra 100." (中譯:額外修改文章,這些是與自傳及核心UC文章不同 的文章。這裡有個問題就是如何判斷一篇文章是否與其他 不同。倘若該文章是與其他完全不同,那就按照總字數計 算報酬,倘若該文章是80%與另一篇雷同,只有20%不同 ,那就只照該20%計算報酬。例如,在一篇500字的文章 中,有400字來自共用申請系統學校的自傳或其他學校的 補充文章,那你就只能就額外的100字請求報酬,見本院 卷第254頁)。惟查,上開判斷標準係被告單方自行提出 ,未見於系爭顧問合約第4.1.2條打星號之約款,因此該 判斷標準並非兩造合意之契約內容,自無拘束力可言。 3、基此,原告所修改之附表所示文章,其內容均有本質上之 不同,並非單純微幅修正,因此系爭顧問合約第4.1.2條 第星號部分之約款,難以採為不利於原告之認定。 (四)據上,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總額應為美金3,076. 25元【計算式:(基本費800元+文章修改費1,775元+推薦 函修改費100元)×115%=3,076.25】,扣除被告已給付之 美金1,035元,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餘額為美金 2,041.25元【計算式:3,076.25-1,035 =2,041.25】,依 美金/新臺幣匯率31.35換算後,為新臺幣63,993元【2,04 1.25×31.35=63,993,元以下四捨五入】。末按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 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 之報酬請求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 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對被告請求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63,993元,及自10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 訴訟費用額為2,9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編│學校 │文章或推薦函 │修改費用 │ │號│ │字數 │(美金) │ │ │ │修改性質 │ │ ├─┼───────┼─────────┼──────┤ │1 │UIUC │Essay #2 │100元 │ │ │ │350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Essay #2 Edit v.2 │25元 │ │ │ │低於50字 │ │ │ │ │簡單修改 │ │ ├─┼───────┼─────────┼──────┤ │2 │Georgia Tech │Georgia Tech │50元 │ │ │ │supplement #1 │ │ │ │ │135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Georgia Tech │50元 │ │ │ │supplement #2 │ │ │ │ │123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Why Georgia Tech │50元 │ │ │ │v.2 │ │ │ │ │126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Design a Course │50元 │ │ │ │(GIT supplement) │ │ │ │ │v.2 │ │ │ │ │113字 │ │ │ │ │簡單修改 │ │ ├─┼───────┼─────────┼──────┤ │3 │Texas A&M │UT Austin & A&M │125元 │ │ │ │589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A&M essay #2 │200元 │ │ │ │325字 │ │ │ │ │完整寫作 │ │ ├─┼───────┼─────────┼──────┤ │4 │Purdue │Tashi-Purdue │100元 │ │ │ │149字 │ │ │ │ │完整寫作 │ │ │ │ ├─────────┼──────┤ │ │ │Why Purdue │50元 │ │ │ │78字 │ │ │ │ │完整寫作 │ │ │ │ ├─────────┼──────┤ │ │ │Purdue major │25元 │ │ │ │94字 │ │ │ │ │簡單修改 │ │ ├─┼───────┼─────────┼──────┤ │5 │Northwestern │Why Northwestern │50元 │ │ │ │297字 │ │ │ │ │簡單修改 │ │ ├─┼───────┼─────────┼──────┤ │6 │Penn Sate │Penn Sate essay on│100元 │ │ │ │EC │ │ │ │ │351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Success at Penn │100元 │ │ │ │State │ │ │ │ │434字 │ │ │ │ │簡單修改 │ │ ├─┼───────┼─────────┼──────┤ │7 │University of │University of │125元 │ │ │Washington │Washington-tell a │ │ │ │ │story │ │ │ │ │543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University of │100元 │ │ │ │Washington-desc- │ │ │ │ │ribe world you │ │ │ │ │come from │ │ │ │ │304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University of │100元 │ │ │ │Washington activ- │ │ │ │ │ities │ │ │ │ │311字 │ │ │ │ │簡單修改 │ │ ├─┼───────┼─────────┼──────┤ │8 │University of │Unique qualities │100元 │ │ │Michigan │that attract you │ │ │ │ │to Michigan │ │ │ │ │385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UMichigan-differ- │50元 │ │ │ │ent │ │ │ │ │243字 │ │ │ │ │簡單修改 │ │ ├─┼───────┼─────────┼──────┤ │9 │University of │Why Wisconsin │100元 │ │ │Wisconsin │433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 │ │Wisconsin-someth- │125元 │ │ │ │ing in your life │ │ │ │ │you think goes un-│ │ │ │ │noticed │ │ │ │ │610字 │ │ │ │ │簡單修改 │ │ ├─┼───────┼─────────┼──────┤ │ │ │Recommendation #1 │50元 │ │ │ │264字 │ │ │ │ │簡單修改 │ │ │10│註:右列兩篇均├─────────┼──────┤ │ │ 為推薦函 │Recommendation #2 │50元 │ │ │ │222字 │ │ │ │ │簡單修改 │ │ ├─┼───────┴─────────┼──────┤ │總│ │1,875元 │ │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