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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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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5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春藤之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依柔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993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