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235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