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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5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235元,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