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780號
原 告 楊瑞華
被 告 雙翠園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高桂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雙翠園公寓大廈之區分
所有權人,有16號(C6)機械
停車位車台之使用權。原告民國79年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
有一併向建商購買一個機械停車位。原告於80年交屋,16號
停車位至107年5月20日已使用約27年。16號(C6)、17號(
C4)機械車位均為上方機械停車位,下方為三個停車格的空
間。停放16號機械停車位之汽車要進出時,需要將16號停車
位機台下降至地面。此時處於16號、17號車位下方D6車位及
其旁C2車位兩車位要先向右水平移動,提供16號機械車位車
台下降的空間。當16號機械車位下降地面後,車輛離開16號
停車位車台時,必須將16號停車位車台歸位回到上方。這樣
下方三個停車格的空間,才可在D6、C2兩車位外,多出一個
車格可供水平移動的空間。D6、C2水平移動後,可讓後方停
車位(C7、B7、A7)車輛進出,亦可讓17號(C4)車位下放
至地面。控制上方停車位16號、17號車位上下移動、及下方
停車位D6、C6車位水平移動的電腦開關箱(
系爭電腦開關箱
),是安裝在16號停車位左前方樑柱上。系爭電腦開關箱設
置有左上(16號,讓16號車台下降的
按鈕)、右移、左移、
右上(17號,讓17號車位車台下降的按鈕)、停止、電源的
按鈕。按左上(16號)按扭,下方機械車位車台會右移,同
時16號車位車台會下降。如果要將16號車位上升的話,可以
選擇按右上(17號),因17號車台下降的過程,會先讓平面
車台左移,平面車台要左移之前,會先將16號上升。或者選
擇按左移,下方機械車位車台左移之前,也會讓16號車位車
台上升。此外,還有一個控制主機(系爭控制主機)放置在
C4車位左後方樑柱旁。系爭電腦開關箱及控制主機,影響了
七個車位(B7、C7、C6、D6、C2、C4、A7)的進出。
㈡因後方車位(C7或A7或B7)車輛使用人進出時,不當亂按系
爭電腦開關箱的按鍵,不當移動16號停車位的次數頻繁,致
16號車位車台於107年5月20日嚴重傾斜,造成16號機械車位
升降用的「剪刀」設備彎曲變形,原告因而支出85,000元的
修繕費用,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
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16號(C6)車位在上面,後面車位(即B7、
C7、A7)的車輛要進出,只要移動下面機械車位(即D6、C2
)的車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被告將
機械車位的保養,與訴外人欣
諭有限公司簽訂停車設備維護
契約書,一年一簽,每月支付4,000元(含稅4,200元)之保
養費用,包含機械車位10台,汽車升降機一部。有時還需另
外支出住戶的零件檢修費。原告每月支付的車位維修費僅6
00元,原告一年也才繳納7,200元的維修費。被告於106年10
月24日已為原告支付油壓鋼管更新的零件檢修費12,000元,
已接近原告2年繳費金額,假設再答應原告要求支付85,000
元,豈
非原告取回近12年之繳費金額。雙翠園公寓大廈住戶
少,人口單純,自成立
迄今未向市政府報備,未定立規約,
僅沿襲歷屆住戶大會決議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
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約定共
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關於約定專用
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依
上開規定辦理。
經查
:
⒈原告主張其為雙翠園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有16號(C6
)機械停車位車台之使用權。16號(C6)、17號(C4)機械
車位均為上方機械停車位,下方為三個停車格的空間。停放
16號機械停車位之汽車要進出時,需要將16號停車位機台下
降至地面。此時處於16號、17號車位下方D6車位及其旁C2車
位兩車位要先向右水平移動,提供16號機械車位車台下降的
空間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機械車位移動運轉之光碟為證(見
本院卷第81頁),並有車位照片、地下室車位位置圖在卷
可
參(見本院卷第59至63、101至111頁),
堪信為真。
⒉目前社區地下室的車位的位置圖,如本院卷59頁圖所示。當
16號機械車位下降地面後,車輛離開16號停車位車台時,必
須將16號停車位車台歸位回到上方。這樣下方三個停車格的
空間,才可在D6、C2兩車位外,多出一個車格可供水平移動
的空間。D6、C2水平移動後,可讓後方停車位(C7、B7、A7
)車輛進出,亦可讓17號(C4)車位下放至地面。控制上方
停車位16號、17號車位上下移動、及下方停車位D6、C6車位
水平移動的電腦開關箱(系爭電腦開關箱),是安裝在16號
停車位左前方樑柱上。系爭電腦開關箱設置有左上(16號,
讓16號車台下降的按鈕)、右移、左移、右上(17號,讓17
號車位車台下降的按鈕)、停止、電源的按鈕。按左上(16
號)按扭,下方機械車位車台會右移,同時16號車位車台會
下降。如果要將16號車位上升的話,可以選擇按右上(17號
),因17號車台下降的過程,會先讓平面車台左移,平面車
台要左移之前,會先將16號上升。或者選擇按左移,下方機
械車位車台左移之前,也會讓16號車位車台上升。此外,還
有一個控制主機(系爭控制主機)放置在C4車位左後方樑柱
旁。系爭電腦開關箱及控制主機,影響了七個車位(B7、C7
、C6、D6、C2、C4、A7)的進出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09至200頁);
核與證人即欣諭有限公司維修師
傅劉文正於本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02頁);
參以被告亦陳稱:原告16號(C6)車位在上面,後面車位(
即B7、C7、A7)的車輛要進出,只要移動下面機械車位(即
D6、C2)的車台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此部分事實,亦
可認定。
⒊承上,可知16號機械車位的車台,需要能夠「上升」至上位
,下方D6、C2車台才可以左右水平移動,後方車位(B7、C7
、A7)的車輛才有辦法進出。B7、C7、A7、C6、D6、C2、C4
等七個車位,使用同一組電腦開關箱跟主機,共用同一組機
械操作系統,上開七車位之車輛,停車、進出時,機械車位
車台須互為移動,始得停車。準此,足認①16號機械停車位
的「車台」部分,固為原告專有部分,屬於原告個人產權,
應由原告負管理、維護之義務。
惟②16號車位的剪刀強迫平
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除了16號車位車台下降
需要使用外,「上升」也需要使用,此由證人劉文正於本院
證述:我是欣諭有限公司的員工。16號機械停車位的剪刀、
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均是與16號機械停
車位升降有關的設備等語(見本院卷第201頁)可知一般。
而16號機械車位車台「上升後」,下方車位車台方有水平移
動左移的空間,此與後方車輛進出有關,故關於16號機械車
位台「升、降」有關的設備,應屬約定共用部分。③基此,
關於機電操作介面(本院卷第61頁上方照片所示樑柱上設有
「上、移」按鍵的「電腦開關箱」、本院卷101頁上方照片
控制主機),及與16號機械車位台「升、降」有關的設備(
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屬約定
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負有管理、維護之義務(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197號民事簡易判決同此見解)。
⒋再者,雖然C6車位的升降設備,僅影響B7、C7、C6、D6、C2
、C4、A7等七個車位,並非如從地面至地下室的「汽車升降
機(即汽車搭乘的電梯)一部」(本院卷59頁圖示主機部分
),影響地下室全部15個車位。然而,本院審酌目前公寓大
廈,若有數棟建築物(如A、B棟)的情形,在A棟的區分所
有權人,雖不會搭乘B棟的電梯,然而B棟的電梯,解釋上仍
為全體公寓大廈社區的共用部分。故本院仍認定16號(C6)
機械停車位的「升、降」有關設備(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
、軸芯、齒輪、安全掛勾),屬雙翠園公寓大廈的約定共用
部分,特此敘明。
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
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
參照)。
原告主張因後方車位(C7或A7或B7)車輛使用人進出時,不
當亂按系爭電腦開關箱的按鍵,不當移動16號停車位的次數
頻繁,致16號車位車台於107年5月20日嚴重傾斜,造成16號
機械車位升降用的「剪刀」設備彎曲變形,原告因而支出8
萬5,000元的修繕費用,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見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35頁
、第51頁),並提出欣諭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
39頁),惟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此非被告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經查:
⒈依證人劉文正於本院證述:我是欣諭有限公司的員工。16號
機械停車位的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
勾均是與16號機械停車位升降有關的設備。
本件16號停車位
車台傾斜,「剪刀」彎曲變形,是因為「強迫平衡柱斷掉、
焊接點斷裂」,導致車台掉下來傾斜一邊,造成「剪刀」承
受不住彎曲變形。至於強迫平衡柱斷掉,可能是當初建商焊
接的時候,焊接不良,加上此機械停車位已經使用20幾年,
承受力量承受不了。焊接點斷裂無法事先知悉。欣諭有限公
司保養是每個月去幫鏈條、軸承上油,檢查開關有沒有不正
常。16號停車位焊接點在107年5月斷裂,這是107年4月保養
檢查時檢查不到的,因為這是沒有前兆的等語,足認系爭車
位升降設備的損壞,是因為強迫平衡柱焊接點斷裂,此屬突
發的意外事故,維修廠商無法事前預防。而被告就關於機械
車位日常的保養,已簽約委託欣諭有限公司,應可認已善盡
其維護、管理之義務,
難認就原告機械停車位升降設備的損
害,有何故意或過失之責任原因之事實。
⒉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就原告機械車位的損害,有何故意或
過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8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應屬無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8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