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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小字第 7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780號 原   告 楊瑞華 被   告 雙翠園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雙翠園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有16號(C6)機械 停車位車台之使用權。原告民國79年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 有一併向建商購買一個機械停車位。原告於80年交屋,16號 停車位至107年5月20日已使用約27年。16號(C6)、17號( C4)機械車位均為上方機械停車位,下方為三個停車格的空 間。停放16號機械停車位之汽車要進出時,需要將16號停車 位機台下降至地面。此時處於16號、17號車位下方D6車位及 其旁C2車位兩車位要先向右水平移動,提供16號機械車位車 台下降的空間。當16號機械車位下降地面後,車輛離開16號 停車位車台時,必須將16號停車位車台歸位回到上方。這樣 下方三個停車格的空間,才可在D6、C2兩車位外,多出一個 車格可供水平移動的空間。D6、C2水平移動後,可讓後方停 車位(C7、B7、A7)車輛進出,亦可讓17號(C4)車位下放 至地面。控制上方停車位16號、17號車位上下移動、及下方 停車位D6、C6車位水平移動的電腦開關箱(系爭電腦開關箱 ),是安裝在16號停車位左前方樑柱上。系爭電腦開關箱設 置有左上(16號,讓16號車台下降的按鈕)、右移、左移、 右上(17號,讓17號車位車台下降的按鈕)、停止、電源的 按鈕。按左上(16號)按扭,下方機械車位車台會右移,同 時16號車位車台會下降。如果要將16號車位上升的話,可以 選擇按右上(17號),因17號車台下降的過程,會先讓平面 車台左移,平面車台要左移之前,會先將16號上升。或者選 擇按左移,下方機械車位車台左移之前,也會讓16號車位車 台上升。此外,還有一個控制主機(系爭控制主機)放置在 C4車位左後方樑柱旁。系爭電腦開關箱及控制主機,影響了 七個車位(B7、C7、C6、D6、C2、C4、A7)的進出。 ㈡因後方車位(C7或A7或B7)車輛使用人進出時,不當亂按系 爭電腦開關箱的按鍵,不當移動16號停車位的次數頻繁,致 16號車位車台於107年5月20日嚴重傾斜,造成16號機械車位 升降用的「剪刀」設備彎曲變形,原告因而支出85,000元的 修繕費用,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16號(C6)車位在上面,後面車位(即B7、 C7、A7)的車輛要進出,只要移動下面機械車位(即D6、C2 )的車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被告將 機械車位的保養,與訴外人欣諭有限公司簽訂停車設備維護 契約書,一年一簽,每月支付4,000元(含稅4,200元)之保 養費用,包含機械車位10台,汽車升降機一部。有時還需另 外支出住戶的零件檢修費。原告每月支付的車位維修費僅6 00元,原告一年也才繳納7,200元的維修費。被告於106年10 月24日已為原告支付油壓鋼管更新的零件檢修費12,000元, 已接近原告2年繳費金額,假設再答應原告要求支付85,000 元,豈非原告取回近12年之繳費金額。雙翠園公寓大廈住戶 少,人口單純,自成立迄今未向市政府報備,未定立規約, 僅沿襲歷屆住戶大會決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 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約定共 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關於約定專用 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查 : ⒈原告主張其為雙翠園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有16號(C6 )機械停車位車台之使用權。16號(C6)、17號(C4)機械 車位均為上方機械停車位,下方為三個停車格的空間。停放 16號機械停車位之汽車要進出時,需要將16號停車位機台下 降至地面。此時處於16號、17號車位下方D6車位及其旁C2車 位兩車位要先向右水平移動,提供16號機械車位車台下降的 空間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機械車位移動運轉之光碟為證(見 本院卷第81頁),並有車位照片、地下室車位位置圖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59至63、101至111頁),堪信為真。 ⒉目前社區地下室的車位的位置圖,如本院卷59頁圖所示。當 16號機械車位下降地面後,車輛離開16號停車位車台時,必 須將16號停車位車台歸位回到上方。這樣下方三個停車格的 空間,才可在D6、C2兩車位外,多出一個車格可供水平移動 的空間。D6、C2水平移動後,可讓後方停車位(C7、B7、A7 )車輛進出,亦可讓17號(C4)車位下放至地面。控制上方 停車位16號、17號車位上下移動、及下方停車位D6、C6車位 水平移動的電腦開關箱(系爭電腦開關箱),是安裝在16號 停車位左前方樑柱上。系爭電腦開關箱設置有左上(16號, 讓16號車台下降的按鈕)、右移、左移、右上(17號,讓17 號車位車台下降的按鈕)、停止、電源的按鈕。按左上(16 號)按扭,下方機械車位車台會右移,同時16號車位車台會 下降。如果要將16號車位上升的話,可以選擇按右上(17號 ),因17號車台下降的過程,會先讓平面車台左移,平面車 台要左移之前,會先將16號上升。或者選擇按左移,下方機 械車位車台左移之前,也會讓16號車位車台上升。此外,還 有一個控制主機(系爭控制主機)放置在C4車位左後方樑柱 旁。系爭電腦開關箱及控制主機,影響了七個車位(B7、C7 、C6、D6、C2、C4、A7)的進出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09至200頁);核與證人即欣諭有限公司維修師 傅劉文正於本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02頁); 參以被告亦陳稱:原告16號(C6)車位在上面,後面車位( 即B7、C7、A7)的車輛要進出,只要移動下面機械車位(即 D6、C2)的車台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此部分事實,亦 可認定。 ⒊承上,可知16號機械車位的車台,需要能夠「上升」至上位 ,下方D6、C2車台才可以左右水平移動,後方車位(B7、C7 、A7)的車輛才有辦法進出。B7、C7、A7、C6、D6、C2、C4 等七個車位,使用同一組電腦開關箱跟主機,共用同一組機 械操作系統,上開七車位之車輛,停車、進出時,機械車位 車台須互為移動,始得停車。準此,足認①16號機械停車位 的「車台」部分,固為原告專有部分,屬於原告個人產權, 應由原告負管理、維護之義務。惟②16號車位的剪刀強迫平 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除了16號車位車台下降 需要使用外,「上升」也需要使用,此由證人劉文正於本院 證述:我是欣諭有限公司的員工。16號機械停車位的剪刀、 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均是與16號機械停 車位升降有關的設備等語(見本院卷第201頁)可知一般。 而16號機械車位車台「上升後」,下方車位車台方有水平移 動左移的空間,此與後方車輛進出有關,故關於16號機械車 位台「升、降」有關的設備,應屬約定共用部分。③基此, 關於機電操作介面(本院卷第61頁上方照片所示樑柱上設有 「上、移」按鍵的「電腦開關箱」、本院卷101頁上方照片 控制主機),及與16號機械車位台「升、降」有關的設備( 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屬約定 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負有管理、維護之義務(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197號民事簡易判決同此見解)。 ⒋再者,雖然C6車位的升降設備,僅影響B7、C7、C6、D6、C2 、C4、A7等七個車位,並非如從地面至地下室的「汽車升降 機(即汽車搭乘的電梯)一部」(本院卷59頁圖示主機部分 ),影響地下室全部15個車位。然而,本院審酌目前公寓大 廈,若有數棟建築物(如A、B棟)的情形,在A棟的區分所 有權人,雖不會搭乘B棟的電梯,然而B棟的電梯,解釋上仍 為全體公寓大廈社區的共用部分。故本院仍認定16號(C6) 機械停車位的「升、降」有關設備(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 、軸芯、齒輪、安全掛勾),屬雙翠園公寓大廈的約定共用 部分,特此敘明。 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因後方車位(C7或A7或B7)車輛使用人進出時,不 當亂按系爭電腦開關箱的按鍵,不當移動16號停車位的次數 頻繁,致16號車位車台於107年5月20日嚴重傾斜,造成16號 機械車位升降用的「剪刀」設備彎曲變形,原告因而支出8 萬5,000元的修繕費用,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35頁 、第51頁),並提出欣諭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 39頁),惟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此非被告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經查: ⒈依證人劉文正於本院證述:我是欣諭有限公司的員工。16號 機械停車位的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 勾均是與16號機械停車位升降有關的設備。本件16號停車位 車台傾斜,「剪刀」彎曲變形,是因為「強迫平衡柱斷掉、 焊接點斷裂」,導致車台掉下來傾斜一邊,造成「剪刀」承 受不住彎曲變形。至於強迫平衡柱斷掉,可能是當初建商焊 接的時候,焊接不良,加上此機械停車位已經使用20幾年, 承受力量承受不了。焊接點斷裂無法事先知悉。欣諭有限公 司保養是每個月去幫鏈條、軸承上油,檢查開關有沒有不正 常。16號停車位焊接點在107年5月斷裂,這是107年4月保養 檢查時檢查不到的,因為這是沒有前兆的等語,足認系爭車 位升降設備的損壞,是因為強迫平衡柱焊接點斷裂,此屬突 發的意外事故,維修廠商無法事前預防。而被告就關於機械 車位日常的保養,已簽約委託欣諭有限公司,應可認已善盡 其維護、管理之義務,難認就原告機械停車位升降設備的損 害,有何故意或過失之責任原因之事實。 ⒉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就原告機械車位的損害,有何故意或 過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8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8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