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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救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楊定叡 代 理 人 何志揚律師 相 對 人 欣忠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智新 相 對 人 鄒詠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 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 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 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 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 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 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2 8號、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8年 度中勞簡字第91號),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乃係因職業災 害所提之民事訴訟,且依所提之事證,顯非無勝訴之望,業 據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薪資袋等 影本附卷可參。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