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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敏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