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惠兒即薛惠兒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0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