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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惠兒即薛惠兒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