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   告 林坤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查,原告起訴後 ,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302,120元,據此核算本件追加後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2,870元,尚欠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