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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珂坷瑪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