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原 告 圓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子信
被 告 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素雲
訴訟代理人 林佳貞
陳彤妍
周鑫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未就
本件追加減工程款表示意見,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