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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林明俊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林明泉 被   告 趙鈴珊 被   告 五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鈴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趙玲珊」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趙鈴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