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林明俊
訴訟
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被 告 林明泉
被 告 趙鈴珊
被 告 五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鈴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趙玲珊」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趙鈴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