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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廣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御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復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5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