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
上 訴 人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靈
上列
上訴人(原審
被告)與被上訴人精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萬0331元,應徵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