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戴貴詩
訴訟
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原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00元,
經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民事擴張
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9,000元,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0元
,扣除前已繳之4,74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擴張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