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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戴貴詩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00元, 經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9,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扣除前已繳之4,74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擴張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