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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王秀鶴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直線與折線設計室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7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