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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禾豐生態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