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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緯榮 被   告 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萱沂 被   告 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振 被   告 賴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皆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