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緯榮
被 告 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萱沂
被 告 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振
被 告 賴立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皆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