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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瑩律師 被   告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3日下午03時45分, 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附記: 請被告確認是否提出反訴,若欲提起反訴請具體提出反訴聲 明、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提出準備書狀,將繕本送 達對造,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