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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勝 上列異議人相對人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異議。請確認所提出之異議是否即欲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若為 上訴之意思,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 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