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訴訟
代理人 黃明勝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
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異議。請確認所提出之異議是否即欲對
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若為
上訴之意思,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即就第一審
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
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