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了不起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承融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委辦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