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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辦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了不起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委辦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