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黃俊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菀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基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