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昭嫻
訴訟代理人 張順傑
被 告 廖文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因被告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56,250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言
詞辯論
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44,000元。」(本院卷第79頁)並經記明筆錄在卷,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
適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2、3月間向原告承攬
「新竹縣網路教育中心室內裝修工程-木作工程」(下稱新
竹工程)及「稻江科技
暨管理學院電競教室之木作工程」(
下稱稻江工程),原告並已陸續支付工程款合計287,500元
,
惟被告尚未施作該工程前,原告即已向被告表示終止
上揭
工程契約,被告自應返還其所受領之承攬報酬,經扣除被告
已於107年3月1日起陸續返還予原告人員莊坤達之工程款後
,尚有44000元款項未返還。為此,原告
爰依終止契約之
回
復原狀請求權之
法律關係訴請返還。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44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
抗辯:這44000元係原告的設計師莊坤達說不用返還,
是要給被告的補償,因為
本案造成被告有些工程沒辦法接案
等語。並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
兩造原有
承攬契約,其已給付工程款0000000元後
,已於被告施作前即於107年3月終止契約,被告已返還工程
款243,500元予原告人員莊坤達,惟尚餘44,000元工程款未
返還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廠商室內裝
修工程合約書、整批匯出資料明細表、匯款回條及付款
記錄
表,及被告提出之存摺往來明細及莊坤達簽收證明
可佐,且
倘原告未有終止契約,衡情被告自無可能自108年3月間陸續
返還243500元予原告人員莊坤達,
堪信原告
前揭主張屬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餘工程款44,000元部分,則為被告
否認,並辯稱:是原告的設計師莊坤達說不用返還,是給被
告之補償等語。
經查:
1.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
承攬
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按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
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
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民法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
規定終止契約者
準用之,同法第2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2.查原告既於107年3月間即被告施作前終止兩造間之承攬契約
,
核與民法第511條前段規定相符,則其依民法263條準用民
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前已交付而被告
尚未返還之工程款44000元,於法無違。被告雖辯稱:是原
告的設計師莊坤達說不用返還,是給被告之補償等語,惟此
部分
業據原告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自應由被
告舉證
以實其說,惟被告並未提出原告人員莊坤達有同意被
告不須返還之證據,所辯即難採憑。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
終止承攬契約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44000
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
敘明。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