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原 告 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能圳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代理人 紀佳佑律師
被 告 贊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被 告 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妙玉
上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81,105 元,及其中新臺幣1,760,
571 元自民國107 年12月17日起;另新臺幣1,320,534 元自民國
108 年2 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31,59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下稱
盈昌公司)所簽發、均由被告贊發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贊發
公司)
背書,付款人分別為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及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支票2 紙(
以下合稱
系爭支票),
詎屆期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
提示日提示,竟均遭
退票,為此
爰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二、被告陳述
略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有意願還錢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及第1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支票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 條
準用第39條
、第29條及第96條規定,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責,且
應與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另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
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
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44 條規定,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
,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
、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而
本件原告既執有被告盈昌公司所簽發,均由被
告贊發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則原告請求被告盈昌公司及贊
發公司連帶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共計3,081,105 元,及分別自
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各該提示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自
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81,
105 元,及其中1,760,571 元自107 年12月17日起;另1,32
0,534 元自108 年2 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實已
臻明,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酌後,
核與
結論
無涉,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
適用
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編│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提示日即退票日│
│號│ │ ├────┤ (新臺幣) │ │
│ │ │ │背 書 人│ │ │
├─┼───────┼─────┼────┼──────┼───────┤
│1.│107 年12月15日│NGA0000000│盈昌國際│1,760,571元 │107 年12月17日│
│ │ │ │精密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贊發機械│ │ │
│ │ │ │有限公司│ │ │
├─┼───────┼─────┼────┼──────┼───────┤
│2.│108 年2 月25日│HK0000000 │盈昌國際│1,320,534元 │108 年2 月25日│
│ │ │ │精密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贊發機械│ │ │
│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