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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當代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桂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