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11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岡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芬 訴訟代理人 白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原告應於七日內就被告108年9月25日民事答辯狀之答辯內容 ,補呈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