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11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
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岡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芬
訴訟代理人 白金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原告應於七日內就被告108年9月25日民事
答辯狀之答辯內容
,補呈言詞辯論意旨狀,
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