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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上 訴 人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名星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6萬4600元,應徵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