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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 原   告 全昱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諺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本件請求追加項目之數量 及單價真正之證據,即有何證據證明追加材料如估價單所載之數 量均有施作於被告本件工程,又估價單之單價真正之證據,又係 得被告何人同意施作此部分追加,該人之姓名及地址;及105年9 月9日之追加減合約係與被告何人商議,何以當時未協議本件請 求之追加工程款等情,並備繕本逕送達被告。 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就原告本件空調工程施作 部分,原告向上手定作人請領款項之數額為何,並陳報105年9月 9日追加減合約係由被告公司何人與原告商議。書狀繕本請逕送 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