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
原 告 全昱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忠諺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本件請求追加項目之數量
及單價真正之證據,即有何證據證明追加材料如估價單
所載之數
量均有施作於被告本件工程,又估價單之單價真正之證據,又係
得被告何人同意施作此部分追加,該人之姓名及地址;及105年9
月9日之追加減合約係與被告何人商議,何以當時未協議本件請
求之追加工程款
等情,並備
繕本逕送達被告。
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就原告本件空調工程施作
部分,原告向上手定作人請領款項之數額為何,並陳報105年9月
9日追加減合約係由被告公司何人與原告商議。書狀繕本請逕送
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