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19號
被 告 梁興永
上列
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
上訴人長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萬1375元,應徵
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