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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19號 被   告 梁興永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長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萬1375元,應徵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