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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7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739號 原   告 塑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林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自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退票日向付 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為反對之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663,75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7月11 日,見支付命令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533元(即裁判費17,53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退票日 │票據號碼 │證據出處 │ │ │ │臺幣) │ │ │ │ ├──┼───────┼──────┼───────┼──────┼──────┤ │1 │108年3月29日 │20萬元 │108年3月29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11頁 │ ├──┼───────┼──────┼───────┼──────┼──────┤ │2 │108年4月30日 │25萬8,884元 │108年4月30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13頁 │ ├──┼───────┼──────┼───────┼──────┼──────┤ │3 │108年3月29日 │31萬6,929元 │108年3月29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15頁 │ ├──┼───────┼──────┼───────┼──────┼──────┤ │4 │108年3月30日 │21萬5,916元 │ 108年4月1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17頁 │ ├──┼───────┼──────┼───────┼──────┼──────┤ │5 │108年4月28日 │16萬5,900元 │ 108年4月29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19頁 │ ├──┼───────┼──────┼───────┼──────┼──────┤ │6 │108年4月30日 │21萬2,626元 │108年4月30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21頁 │ ├──┼───────┼──────┼───────┼──────┼──────┤ │7 │108年5月31日 │29萬3,504元 │108年5月31日 │AD0000000號 │支付命令卷第│ │ │ │ │ │ │23頁 │ └──┴───────┴──────┴───────┴──────┴──────┘